「臺中港暫停船舶進港領航作業管制標準」
1.)經與會單位取得共識於臺中港風速達20~22公尺/秒區間有條件引領進港條件下,10~11號碼頭若前後船舶安全距離有30公尺以上,碼頭卸貨機擺放至安全位置,可靠 泊 2艘200公尺以下船舶或靠泊3艘總長相加450公尺以下船舶。
2.)經會議討論,風力達20~22公尺/秒有條件放寬引領進港情況下,確認書可以取消並以其他程序取代,即由臺中港VTS透過NAVTEX及AIS方式預先通知船方港區風力狀 況供船長判斷進港與否,加上無線電告知船長進港前,應將船上人力、設備及機具備妥,以配合引水人登輪前與船長儘早確認進港準備狀況。
3.) 第(一)、(二)項決議自即日起開始實施,請各單位再協助轉達週知。
4.)有關林靜儀立法委員12月15日召開「臺中港暫停船舶進港領航作業管制標準」協調會中,要求本局於明(112)年2、3月前滾動檢討臺中港引領標準一節,請臺中港務分 公司因應臺中港特性、需求及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草案,其內容應包括設定為風力依據之採用風速測站的合理理由、評估衝擊影響分析臺中港進港作業之天數,及建 議可設定相關附帶標準等內容(如吃水、噸位…等)後,本中心再適時邀請專家學者等單位召會討論。
2.)經會議討論,風力達20~22公尺/秒有條件放寬引領進港情況下,確認書可以取消並以其他程序取代,即由臺中港VTS透過NAVTEX及AIS方式預先通知船方港區風力狀 況供船長判斷進港與否,加上無線電告知船長進港前,應將船上人力、設備及機具備妥,以配合引水人登輪前與船長儘早確認進港準備狀況。
3.) 第(一)、(二)項決議自即日起開始實施,請各單位再協助轉達週知。
4.)有關林靜儀立法委員12月15日召開「臺中港暫停船舶進港領航作業管制標準」協調會中,要求本局於明(112)年2、3月前滾動檢討臺中港引領標準一節,請臺中港務分 公司因應臺中港特性、需求及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草案,其內容應包括設定為風力依據之採用風速測站的合理理由、評估衝擊影響分析臺中港進港作業之天數,及建 議可設定相關附帶標準等內容(如吃水、噸位…等)後,本中心再適時邀請專家學者等單位召會討論。